各管理局,各農牧場:
為解決墾區(qū)因歷史遺留問題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影響不動產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的問題,按照《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回遷安置和不動產權證辦理工作的意見》(廳字〔2017〕35號),結合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土地管理促進節(jié)約集約的通知》(黑國土資發(fā)〔2012〕25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農業(yè)部辦公廳《加快推進農墾國有土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fā)證工作方案》(國土資廳發(fā)〔2017〕20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妥善處理墾區(qū)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各管理局、農(牧)場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認真執(zhí)行,確保在十九大召開前基本完成歷史遺留項目不動產權證辦理工作。
一、各管理局、農(牧)場要根據有關規(guī)定,補辦歷史遺留
未辦理不動產權證登記項目審批手續(xù);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執(zhí)行項目動工建設時的規(guī)劃、建設、質量安全、消防、人防、環(huán)保等政策與技術規(guī)范。
二、對未辦理供地手續(xù)的問題項目,根據實際情況,可由國土資源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分別采取掛牌出讓、協(xié)議出讓和劃撥方式辦理土地供應手續(xù)。出讓底價由管理局組織相關部門根據土地估價結果、供地政策、土地市場行情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
三、對已經超建超容超高、占壓五線、配套設施不全、間距退距不足等不符合規(guī)劃規(guī)定的項目,應根據情況采取局部拆除、補建配套設施、補繳稅費、違法處罰、完善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等措施消除對規(guī)劃的影響,符合條件的補辦相關手續(xù)。對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入住項目,由規(guī)劃管理部門按現狀出具規(guī)劃認定意見。對建設規(guī)模較大,分期實施的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分批規(guī)劃驗收。
四、對于沒有竣工驗收但已經入住的項目,由開發(fā)建設單位自行選擇聯(lián)合驗收、單獨驗收等方式,各部門在驗收后及時出具驗收報告或意見。對主體滅失、建設手續(xù)或相關資料難以彌補,無法按正常程序組織驗收的,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檢測機構對房屋實體進行檢測,滿足質量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出具檢測報告,并由建設、消防部門作出認定意見;其他竣工驗收事項,應在找出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明確責任主體后,作為監(jiān)管事項。
五、對已入住而確實無法補辦土地、規(guī)劃、驗收備案等相關
手續(xù)的項目,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檢測機構對房屋實體進行檢測,在滿足質量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由管理局組織國土、規(guī)劃、建設、消防等部門按現狀出具認定意見作為登記辦證的要件,采取現狀登記。對于停滯項目,且主體缺失、資金鏈斷裂、涉法涉訴、歷史原因等情況導致項目停滯或爛尾的,管理局、農(牧)場應積極協(xié)調。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盤活項目,或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其他處理決定。
六、各管理局、農(牧)場要督促建設單位依法依規(guī)盡快完備手續(xù)、補齊相關稅費,在各項手續(xù)完備后主動申請不動產登記。對建設單位倒閉、破產、撤銷、改制、分立、合并、兼并等情形的,由原建設單位全力義務承接單位申請,沒有承接單位的,由各管理局、農(牧)場指定相關單位作為申請主體。
七、在辦理歷史遺留建設項目不動產登記工作過程中,要把辦證與追繳稅費分開進行。對于購房者確無責任,且已依法履行相關義務的,可采取先辦證后向欠繳稅費企業(yè)追繳的辦法。
八、解決歷史遺留建設項目辦理不動產權證問題,不免除責任主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涉及應繳納稅金、土地出讓金和其他規(guī)費的,應依法辦理,由有關征收部門向建設單位追繳,依法依規(guī)落實處理措施,相關部門要及時跟進,依法收繳項目建設單位應繳納的各項稅費、罰沒款項。
九、針對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但無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無房屋所有權證書但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墾區(qū)設定不動產登記過渡期,過渡期期限為自本通知下發(fā)之日起至2018年年底。過渡期內各管理局、農(牧)場要協(xié)調各相關部門盡快補辦相關手續(xù),補辦手續(xù)結果不影響辦理不動產登記業(yè)務。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登記時,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上注明所欠缺事項。待相關手續(xù)、稅費補齊后,再換發(fā)新的不動產權證書,不再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十、住宅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參照《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16〕1712號)辦理。
十一、歷史遺留已取得房產和土地證書,但多次交易未變更登記的,經規(guī)劃、房產、國土部門對權屬來源、界址、用地性質、面積確認,符合條件的,補辦所需的相關手續(xù)并補繳相關稅費后,可將不動產登記在現權利人名下。
對出賣宅基地房產的,受讓方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可以辦理轉讓變更手續(xù)。
十二、歷史形成的企事業(yè)單位、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及個人使用無土地使用手續(xù)的非住宅用地,其地上建筑物合法取得,由管理局、農(牧)場對土地歷史沿革情況出具說明,經規(guī)劃、國土部門認定達到界址清楚、面積準確后,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登記事項在其門戶網站以及不動產所在地等指定場所公告30天,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可作為土地權屬來源依據,補辦土地審批手續(xù)后,按現權利人進行不動產登記。
十三、對于農墾各國土資源派駐機構發(fā)放的土地證書和有關批準文件,經復核驗證,達到權屬明確、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可直接按原用途及供地方式進行不動產登記。改變用途的,須經規(guī)劃部門出具認定意見;現用途不符合劃撥用地要求的,應經國土資源部門批準,補辦出讓手續(xù)后再進行不動產登記。
十四、對于轉讓經濟適用房和劃撥方式供地的已購公有住房、單位集資建房、危房改造(含整體搬遷)住房或上述住房權利人自行申請取得完全產權,由各國土資源分局直接與權利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取土地出讓金后,辦理不動產登記。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可以上市交易,轉讓時或現使用者申請取得完全產權變?yōu)樯唐纷》康?,需要補繳的土地收益標準可由各管理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要求自行研究制定。在管理局未制定標準之前,也可參照所屬市(地)縣的標準執(zhí)行。
已購公有住房、單位集資建房、危房改造(含整體搬遷)住房需要補繳土地價款的,可參照經濟適用住房相關政策執(zhí)行。
不符合危房改造(含整體搬遷)項目入住條件的人員,按市場價格全額補繳土地出讓金。
經濟適用住房、危房改造(含整體搬遷)項目,其建筑面積超出規(guī)定標準的部分,其分攤的土地面積按市場價格全額補繳土地出讓金。
十五、對在辦理上述不動產登記中發(fā)現的各類違法違規(guī)行為,應由相關部門先行查處補辦相關手續(xù)后,權利人申請不動產登記。
本通知實施過程中如與上級出臺相關政策文件精神不符,以上級政策為準。
黑龍江省農墾總局辦公室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