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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顯示,全面取消在南昌市城鎮(zhèn)地域落戶的參保年限、居住年限、學歷要求等遷入條件限制,實行以群眾申請為主、不附加其他條件、同戶人員可以隨遷的“零門檻”準入政策;允許在南昌市租賃房屋人員申請落戶在派出所社區(qū)集體戶。
同時,放寬落戶地址限制,允許在部分非住宅(公寓、商住樓)和單位自建員工宿舍地址上落戶;全面將戶口遷入南昌市城鎮(zhèn)地域審批權限下放至派出所,實行準遷業(yè)務“一門辦、即時辦”。
本《意見》由南昌市公安局負責解釋,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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