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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司馬君 于 2023-7-28 18:40 編輯
來源:法眼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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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8 18:22 上傳
2012年,廈門的李某龍在網(wǎng)絡(luò)上從國外購買了一個槍形鑰匙扣,也可以稱它為掛件飾品,其尺寸大約有4厘米長。
而后從2013年開始,李某龍委托他人對這個掛件進行了仿制生產(chǎn),并且公開售賣。
2018年7月,李某龍在福建家中被遼寧鞍山警方抓捕,罪名為涉嫌非法買賣槍支。
2021年6月4日,這起被稱為“槍形鑰匙扣案”在遼寧鞍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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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8 18:28 上傳
有3人因涉嫌制造買賣郵寄槍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到四年,多名被告對此判決不認可,當庭表示將繼續(xù)上訴。
李某龍的妻子稱,這個被警方稱之為槍支的掛件,實際上就是一個槍形鑰匙扣,長度僅4厘米左右,約為中指的一半。
它的功能主要是用于收藏,而且此前也從未發(fā)生過因其引發(fā)的傷人事件。
在一般人看來,雖然這東西具備一定的擊發(fā)功能,但是由于沒做火藥、彈藥之類的相關(guān)配套產(chǎn)品,所以不具備殺傷力。
但是遼寧鞍山方面卻認定這就是槍支,而非所謂的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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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8 18:28 上傳
不過令人感到詫異的是,廈門警方與鞍山警方對這種掛件飾品的定義完全不同。
也就是說,廈門的警方未予認定它是槍支,但鞍山的警察和法官全都認定這種東西就是槍支。
雖然涉及的是司法問題,但是按照有些網(wǎng)友的理解,實際上在這起案件中,本質(zhì)上就是一個產(chǎn)品生產(chǎn)與銷售的標準問題。
其鑒定工作應(yīng)由市場監(jiān)管局以及商務(wù)部門來進行認定。
如果這些部門認定有問題,說它不屬于收藏用的掛件飾品,那么就嚴禁生產(chǎn)與銷售。
若是有人明知違法仍執(zhí)意生產(chǎn)銷售,就可以依此定罪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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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28 18:28 上傳
作為李某龍的代理律師,楊衛(wèi)華表示:因為涉案物品尺寸太小了,這個案子無論從槍標來說,
還是從口徑的角度,應(yīng)該把涉案物品認定為玩具,而不是認定為槍。
“如果認定是槍,我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判處槍決,用這個鑰匙扣槍執(zhí)行。如果打不死,請放被告人回家?!?/font>
這是網(wǎng)傳在一審開庭時,被告人辯護律師的經(jīng)典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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